廉洁行医制度
一、遵守医德规范,救死扶伤,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。牢固树立“以病人为中心”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,时刻为病人着想,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。
二、自学加强政治学习,提高思想觉悟,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。严格遵守卫生部“九条行业纪律”和省卫生厅“五不准”、“医务人员医德规范”等行业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。
三、坚守工作岗位,坚持首诊负责制,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病人;不准对病人及家属冷硬、顶、拖、争吵,尊重患者的选择权、知情权和隐私权。
四、坚持原则,廉洁行医,不以医谋私,严禁向病人及家属索取或暗示馈赠钱物,不准要病人吃请,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“红包”(包括贵物品,有价证券等)。对一时难以谢绝和无法拒收的,应在一周之内上交所在单位,由单位组织退回给患者家属。
五、严格遵守医疗服务规范,根据患者病情,合理用药、合理检查,不开大处方,不做不必要的检查,医务人员严禁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“临床促销费、开单费、处方费、统方费”等形式的变相回扣,严禁利用处方权为个人谋利,切实做到合理用药、合理治疗(仪器、试剂经销商或有关科室提供的仪器检查、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的“开单费”等也属禁止范围)。
六、医务人员严禁以介绍病人入院、检查、手术、治疗为理由而收取回扣;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、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;严禁通过非正常渠道转移病人至其它医疗单位进行检查、治疗、手术、取药以索取回扣。
七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外单位行医。严禁擅自“走穴”收取“会诊费”、“手术费”。
八、严禁采购、发放伪劣或过期药品。临床科室严禁以任何名义或理由私自购药或代销药品。医疗单位接受临床观察药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,严禁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。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用各类回扣手段腐蚀、贿赂医务人员的药械经销单位,一经查实,医院立即停止与其签订的供货合同,并予以公开通报。如其经销的产品已被列入基本药物目录,由医院及时通知临床停止使用该药品,并将该药品从目录中清除。
九、医院药品、器械、物资采购的经办及主管人员必须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》第八条的规定,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。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,以行贿论处;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,以受贿论处。凡在采购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卫生材料和其它商品的过程中,以及在房屋基建、汽车维修中,对方以不同方式给予的“回扣”、“折扣”、“让利”、“手续费”、“介绍费”、“中介费”以及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等,应上交财务部门入帐,严禁归已所有或科室私分。
十、提供医疗收费咨询服务,严格收费标准,医疗收费标准明码标价,保证不分解收费,不超标收费,不自立项目收费,接受群众监督。
十一、严禁在招工、聘干等体检中放松标准,徇私舞弊。不准出具伪病历,检查单及疾病证明。
十二、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,一经查实,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,科室违反本规定,应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。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《医院奖惩制度》进行处罚,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