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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雅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聘任政风行风建设监督员规定

    2016-11-07 09:33:10

    雅安市第四人民医院

    聘任政风行风建设监督员规定

     

 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、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,牢固树立“一切为了病人的健康”的服务理念,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,密切医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,推动医院政风行风建设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    一、监督员的组成

    监督员一般由社区群众代表担任,由3-5人组成,由医院颁发《监督员聘书》和《雅安市第四人民医院政风行风监督证》。监督员的聘请以本人自愿为前提,聘期两年,期满后可以调整或续聘。

    二、监督员的条件

    (一)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法律知识、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,热心医疗卫生事业,热心社会公益事业。

    (二)坚持原则,能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,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。

    (三)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,公道、正派,保守秘密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。

    (四)身体健康,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。

    三、监督员的职责

    (一)了解宣传医院政风行风建设重点工作、重点任务及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政策。

    (二)收集并向医院反馈病人及其家属、社会各界人士对我院医疗质量、服务态度、医德医风、医疗收费等方面的意见、建议。

    (三)深入病房、门诊等窗口科室(岗位)调查了解医院的行风状况,将病人反映的意见或投诉,及时向医院反馈,由医院调查核实,亦可在向医院反馈后自行进行必要的查访核实。

    (四)根据医院的安排要求,参加政风行风评议、问卷调查、明查暗访等有关工作。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和社会调查等工作,并及时向医院做出书面反馈,积极为医院政风行风建设建言献策。

    四、监督员的权利

    (一)有权了解医院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情况。

    (二)接到群众对医务人员及其他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情况的反映时,有权向有关科室和个人咨询、核实情况,医务人员及其他职工不得推诿拒绝。

    (三)对在进行政风行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,有权向医院提出意见和建议,并可随时通过电话、信函、邮件或上门的方式向医院纪检监察室、纠风办反映。

    (四)对所反映问题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。

    (五)有权对全院干部职工履行职责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评议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打击报复。

    五、监督员的义务

    (一)遵守医院有关规章制度,不以权谋私,不接受任何医院个人的吃请或收受好处。

    (二)关心医院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,经常主动了解社会各界对我院医务工作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医院反映。

    (三)监督检查中,未经医院同意,不向社会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、接受新闻媒体相关采访,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,不传播、不发布负面言论。

    六、日常管理

     (一)监督员在聘期内因健康、迁居外地等原因不能胜任监督员工作的,医院予以协商解聘,公示作废其聘书,并择期补聘。

    (二)监督员到医院开展政风行风建设明察暗访活动的,应事先与医院纠风办取得联系。

    (三)建立医院与监督员沟通、联系机制,不定期召开座谈会,就医院近阶段政风行风建设情况与监督员进行交流,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    (四)建立监督员反映问题的落实、反馈机制。院纪检监察室、纠风办及时调查、核实监督员反映的问题,提出处理意见,并及时向政风行风监督员反馈。

    (五)医院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,监督员可凭政风行风监督证出入医院的有关部门进行了解调查,被访问的科室或个人应积极配合。

    (六)监督员所做的工作属义务性社会活动,查访所需交通、物料及其他费用由医院提供,提前沟通申请,医院按时落实政风行风监督员的合理请求,不得拖延。

        (七)若发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、损害医院形象等不良行为的,医院予以解聘。